军士若有公事、私事,紧急欲诉本管者,先与旗、队总言之。
径赴应该千、把、百总处,门上即时放入,不许拦阻执辱。
把、百总以下,不拘暮夜食寝之时,即穿衣领赴某衙门。
或应自往者,谕其自往,务要耐烦待他。
如或厌恶作性,不与他好好晓谕者,或被访出或问本人得知,定将该管官记过类论。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
上一章章节目录下一页
温馨提示:按 回车[Enter]键 返回书目,按 ←键 返回上一页, 按 →键 进入下一页,加入书签方便您下次继续阅读。